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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帐公司​选择统辖法院

重庆收帐公司选择统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第25条规则:“合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一般的经济合同,两边当事人都不规则产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统辖属地,一旦产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则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假如当事两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刻上的负担,特别是少量当地存在当地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能够引用第25条之规则,一是事前防范。在签定合同时,为防止日后产生争议纠纷,争夺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统辖案子;二是事后补救。即产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定补充协议,两边约好法院统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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