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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索债催收:怎么合法合理地帮人索债

重庆索债催收:怎么合法合理地帮人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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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债,是一个永久的论题。

 借给了朋友50块钱,多日不还,都会拐弯抹角地提示几句,更何况商业活动中,动辄成百上千万的资金往来构成的债务债务联系。

 常见的形成债务债务联系的渠道包含,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贷款、信用卡透支、商业往来形成的应收账款、P2P、小贷、非金融机构告贷……

钱放出去了,就有收不回来的时分。回收钱的原因大都类似,收不回来钱的原因各有各的不同……因此也就应运生了大大小小的催收公司,也称索债公司。

 港片看多了,里面的索债公司基本上等同于黑社会,恐吓要挟、上门泼油漆、贴大字报,甚至绑架……

在依法治国的当下,尽管国内的索债公司很少有这么卑鄙的手法,但电话要挟、短信骚扰、群发亲友短信等卑鄙手法,却是屡见不鲜。袒胸露乳花臂膀的“小混混”们,也往往是催收公司喜爱的雇员。遍及把欠债不还的“老赖们”定性成为伪君子,在“伪君子还需伪君子磨”的理念下,许多本无恶意欠钱,却因无力还款的人、家庭或许公司,往往在这种“暴力”催收下,以家破人亡、公司倒闭为终究结局。

 这个问题在肆意成长的P2P年代,尤为杰出。不光P2P商业方式自身存在很大漏洞,就连背面催收方式,也问题连连,暴力催收、裸条要挟、隐私走漏……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随之显现,层出不穷。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些催收公司,或许索债公司,是否合法?

 就在全国P2P大范围清缴、催收行业加强监管、负面新闻不断的大布景下,10月23日,国内最大的催收公司湖南永雄财物办理集团有限公司逆风而上,向美国证监会(SEC)递送上市招股书,计划在纽交所上市,并征集资金不超过2亿美元。

“重庆收帐公司”这家催收公司,便是借P2P和银行信用卡的春风而起的。他们的开创团队都是律师出身,其间还包含副董事长张化桥,那个写了一本烂书叫《影子银行内幕》的人,通篇没啥影子银行的事儿,全是他在瑞银和小贷公司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琐事。

 从律师团队创立催收公司这个角度看,催收公司不至于是违法的。

 包含重庆收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也可以看到类似于“银行信用卡及其他信贷事务的催告、告诉”,“应收账款办理外包服务”……这些都是跟逾期催收有关的事务范围。但是从公司名称来看,并没有体现催收字样,事务基本上也都挂靠在“征信”、“出资办理”、“办理咨询”等公司名下。

 这么看,有了跟催收相关的经营范围,至少从工商局的层面上,催收公司有了合法合规的根据之一。

 但是,假如债务债务联系都没有经过法院的审理确定,就交由第三方进行催收,这种行为是否恰当?特别是双方在债务债务联系上还存在分歧的时分,催收公司强行介入就更有失妥当了。

 而且,债务的权力归于债务人,并不归于催收公司,催收公司是否有权力替代债务人行使权力,这在法令上也是一个含糊地带。从法理上看,尽管法令并没有制止“代他人索债”的行为,归于法无制止即可为,但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总会让人感觉怪怪的。

 而从合法合理的角度,催收公司想光明磊落地索债,那就必定涉及到“债务转让”的问题。

“债务转让”,就如同银行剥离不良财物一样,打包转让给财物办理公司。上世纪末,东方、华融、长城、信达,便是依照这种方法,低价接手了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财物,经过财物变现的方法,一举奠定了江湖位置。当今,一些民营的财物办理公司也低沉活跃在这个领域,经过有竞争力的价格从银行手中取得不良财物,再经过自己的催讨团队、法令团队进行追讨,或许经过起诉的方法变现,然后赚取其间的价差,取得赢利。

 商业活动中的“债务转让”,尽管不会像银行不良财物剥离那样体量庞大,却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一些对索债“心力瘦弱”的债务人,完全”心灰意冷”,眼看凭自己的苦口婆心,离着讨回钱来遥遥无期,干脆打个折扣,转让给他人得了,谁有能力谁赚这份钱算了。

 所谓债务让与,是指不改动债务联系的内容,债务人经过协议而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那可真是把债务相关的权力,完全转让给了第三方,而第三方也就取代了原债务人,成为了新的债务人,具有了合法合理索债的根据。

 那么债务转让,是否需求提前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呢?

 答案是否定的。

 要是债务人不同意转让,那还了得。十分困难找到个软柿子的债务人,当然不会乐意把债务转让给“左青龙右白虎前面纹个米老鼠”社会大哥,假如还需求债务人同意,那债务转让也就失去了意义。

 因此,债务转让,只需求告诉债务人就可以了。

 《合同法》的第八十条中规则,债务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务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能。

 合同法中的规则是很清晰的,但是还存在一个关键点,什么样的“告诉”,才算告诉了债务人?这一点,法令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

 这也成了后续许多法令纠纷的冲突点,一方建议现已告诉,一方建议未收到告诉、债务转让协议无效。特别是涉及到一些特别的告诉方法,比如登报告诉、微信告诉、短信告诉、口头告诉等,这些告诉的法令效能有时分法院也难以断定。

 其间,登报告诉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的现已有过案例,以为法令法规对债务转让告诉的详细方法没有规则,债务人在揭露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告诉债务人及担保人债务转让的现实,不违反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债务人已将债务转让的现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并无不当。

 但是涉及到微信告诉、短信告诉、口头告诉等,就很难有清晰的依据表明对方现已收到并承认了债务转让的事宜。

 因此稳妥起见,建议最好采纳书面告诉、律师函等方式送达告诉,特快专递送达的时分,也要保证签收。

本文由重庆索债催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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