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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连带确保与债款加入应该怎么区分?

重庆收账公司连带确保与债款加入应该怎么区分?

 《承诺函》系中城建公司的单独许诺,该承诺经安信公司承受,两边达成合意,中城建公司就河南中城建公司向安信公司付出案涉回购总价款的义务,构成债款加入,理由如下:

 首先,安信公司与河南中城建公司签定的《转让及回购合同》,合法有用。根据该合同4.2.1条的约定,河南中城建公司负有向安信公司付出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的义务。

 其次,《转让及回购合同》签定同日,中城建公司向安信公司出具《承诺函》,约定为确保安信公司实现《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及回购溢价款,如河南中城建公司不回购安信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则由中城建公司回购。从该约定中可知,中城建公司在河南中城建公司未付款或许安信公司依照约定未获得回购总价款时,即负有回购义务,并不以强制执行河南中城建公司无作用为前提。即,中城建公司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在责任承当上不具有顺位性。故中城建公司关于其与安信公司之间建立一般确保法律关系的上诉建议,不能建立。

“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款人不履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定履行债款或许承当责任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则,确保、特别连带确保责任,在以担保原债款人的债款为目的这一点上,与债款加入(即并存的债款承当),性质相同。特别在债权人与承当人达成合意、建立债款加入的景象下,两者更难区分。但实践中,仍有区分的必要和规范,如,债款加入下承当人的债款,是与原债款并立的自己债款;而确保债款则为确保他人的债款,是附归于主债款的债款。再如,承当人在承当后对债权人有清偿或许其他免责行为时,关于原债款人有无求偿权及其求偿规模,根据承当人与债款人之间内部法律关系而确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责任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斟酌详细情事综合判别,如主要为原债款人的利益而为承当行为的,能够认定为确保,承当人有直接和实践的利益时,能够认定为债款加入。本案中,鉴于中城建公司基于何种目的负担回购义务、是否具有实践利益,其是否向河南中城建公司享有求偿权及求偿规模怎么,均不甚明晰,难以径直认定建立连带责任确保。综上,综合判别《承诺函》的出具过程及约定内容,认定中城建公司构成债款加入更为适合。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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