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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确定

重庆收账公司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确定

 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建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告贷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职责。告贷到期后,王某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职责。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公司注册建立过程中使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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