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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担保法、破产法相关规则,表现了确保职责从属性受限

重庆收账公司担保法、破产法相关规则,表现了确保职责从属性受限

 榜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榜首款规则:“确保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的,债款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也可以向确保人主张权利。”即主债款人破产时,债款人享有是否参加破产程序的挑选权。

 在债款人没有参加破产程序、而直接向确保人求偿时,债款人因未参加破产程序而不受《破产法》约束,此刻,确保人应按《担保法》规则承当全部确保职责。那么,在债款人挑选参加破产程序时,确保人的职责范围天然也不应减轻,不然,债款人将必然挑选不参加破产程序,即《破产法》规则实质架空了《担保法》司法解释赋予债款人的挑选权。

 一起,这一定论并不会影响确保人利益,无论是债款人自己申报债款,还是确保人以其对债款人的实际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款,确保人承当的终局损失,即其无法向债款人追偿的部分,均是全部债款减去破产债款在破产程序中所得实际清偿的差额。

 第二,《破产法》已明确规则,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导致主债款数额减少时,确保职责不受主债款减少的影响。这表明在破产程序中,确保债款的从属性是受到适当约束的。实际上,《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则破产债款停止计息的规则适用于确保人,反而多次着重确保职责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因此坚持确保债款不能大于主债款的观念,与立法本意矛盾。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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