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债公司关于区分债款搬运、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加入的相关裁判规矩如下:
重庆收债公司关于区分债款搬运、第三人代为实行、债款加入的相关裁判规矩如下:
一、债款搬运和第三人代为实行的首要差异在于债款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款联系(主文事例、延伸阅览事例1-事例4)。
二、判别当事人的约定是债款搬运还是第三人代为实行,关键要看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通过了债权人的同意;二是债款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款搬运有约定(延伸阅览事例5)。
三、第三人作出的代偿许诺是否与债权人成立合同联系是判别债款搬运与第三人代为实行的首要规范。一般来说,假如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款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应认定为债款搬运,假如第三人作出的代偿许诺与债权人之间不具有合同联系,则一般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实行(延伸阅览事例6)。
四、第三人代为实行与债款加入的一个重要差异是第三人有无向债权人作出实行债款的意思表示,如作出则为债款加入,反之则为第三人代为实行(延伸阅览事例7)。
裁判要旨
债款搬运和第三人代为实行的首要差异在于债款人是否退出原债权债款联系。在债款搬运的情况下,第三人彻底代替债款人的地位,债款人退出合同联系,原合同联系消除。在第三人代为实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仅仅实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款人。关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款实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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